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秀 徐建
顾客试戴手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手镯掉落产生裂纹,由此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试戴玉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年8月的一天,市民刘女士在乌鲁木齐市某玉器店内选购玉器,准备试戴一只标价不菲的玉镯。店员在刘女士拿取手镯时提醒她:“不能拿托架,要拿镯子。”
但意外还是发生了——手镯从托架上滑落,磕碰在柜台玻璃上,手镯出现明显裂纹。
店铺经营者认为,刘女士未听从提示,手持托架导致玉镯滑落受损,因此刘女士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刘女士承认手镯是其不慎掉落,并认可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陪同刘女士前来的赵先生将名下车辆质押给店主,并书面承诺为刘女士可能承担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
后因双方对损失数额争议较大,遂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玉镯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以事发当日为基准,该手镯的损失价值为36.5万元。
协商赔偿未果,店铺经营者将刘女士和赵先生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法院。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手镯裂纹可能是其自身存在的天然“暗裂”在试戴过程中显现,并非掉落直接导致。同时指出,商家作为专业玉器经营者,未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如未配备防滑托盘、未由店员亲手递送等,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赵先生则主张,其提供的质押担保已解除,即便承担保证责任,也应是一般保证,即在刘女士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拿取贵重易碎玉器时负有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其无视店员提示,以不当方式手持托架,直接导致玉镯掉落受损,主观存在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店铺经营者虽设置了软垫防护并进行了口头提示,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考虑到涉案玉器价值较高,未采取店员亲手递送、全程辅助佩戴等更严格的管控措施,风险防范存在轻微不足,可认定为次要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女士承担90%的责任,商家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报告,玉镯损失价值为36.5万元,法院予以采信。刘女士主张手镯存在原有隐性瑕疵,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刘女士赔偿玉镯损失32.85万元;同行的赵先生对上述款项在刘女士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目前,此案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