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法院审结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记者 唐荣 莫雅璇 通讯员 吴海芬 郑裕虹 

购车 6 年正常使用的汽车,却因车辆外观与车管所备案登记信息不符,无法通过年检,车主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销售公司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但未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判决销售公司赔偿车主8万元。 

2019年4月,佟某于A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品牌小轿车,支付购车款46万余元,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2019年5月,该车完成注册登记,销售公司向佟某交付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当时行驶证照片与车辆实际外观一致。此后6年,佟某正常使用该车,未出现异常情况。 

2025年5月,佟某首次办理车辆年检业务时,被告知车管所系统备案登记照片与实车外观、行驶证上车辆照片不一致,无法通过年检。佟某随即联系销售公司,对方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协助佟某通过“特殊渠道”办理年检;二是让佟某由佟某自费将车辆恢复原厂外观。佟某对上述方案均不认可,认为销售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事实,存在明显过错,存在欺诈及根本违约行为,遂将该公司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判令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 46 万余元,并支付一倍赔偿金。 

销售公司辩称,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车辆并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同时,车辆改装是应佟某要求,其理应知晓车管所备案登记照片与实际外观不一致这一情况,且此前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外,佟某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也已消灭,故公司无需向佟某返还车辆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因登记信息与实车外观不符导致无法年检,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佟某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双方提交的购车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聊天记录、录音及车辆改装照片等证据证实,案涉车辆确经改装。销售公司作为专业车辆销售商,在出售改装车辆并协助办理登记、上牌过程中,未全面、准确告知佟某车辆改装后可能无法通过年检的风险,未充分履行合同告知义务,已构成违约。 

法院同时指出,该车无法通过年检,可通过恢复原厂外观等合法途径消除障碍,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对佟某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及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结合车辆使用年限、修复费用、销售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 A 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佟某8万元,驳回佟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辆年检的关键是确保车辆符合原厂安全技术参数,任何未经批准的改装项目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都将导致车辆年检无法通过。实践中,因车辆改装导致年检障碍问题时有发生。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改装车辆需格外谨慎,应要求销售方全面告知改装内容、改装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合法办理年检及对后续使用的影响,交付时仔细核对登记信息与实车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汽车销售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主动、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协助办理车辆登记备案,从源头减少合同纠纷。同时,车辆改装必须选择合规项目,并及时完成法定备案,确保车辆合法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