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成功调解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
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内容创作的企业,对其拥有的系列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25年,原告发现被告某广告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配图,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查阅卷宗发现,该案侵权事实较为清楚,但因双方当事人分处两地,若简单判决,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也不利于实质化解矛盾。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迅速启动调解程序。
考虑到双方远隔千里,法官决定启用“云端调解室”开展线上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某广告公司普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未经许可转载使用他人作品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积极与原告沟通,引导其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性质、影响范围及认错态度,在赔偿数额上作出合理让步。
经过法官半小时的“背靠背”调解与耐心引导,双方分歧逐渐缩小,最终在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认侵权并承诺加强版权管理,同时当庭向原告支付了包含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款。(王婷婷)